【摘要】:本文检验民营化能否促进企业在投资决策中承担更多的风险。以1998—2011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使用双重差分模型,检验结果发现,国有企业在民营化后风险承担水平显著提高。文章进一步检验了在产权制度和契约制度不同的地区,民营化的风险承担效应的差异。结果发现,在契约制度不同的地区,民营化的这种风险承担效应没有显著差异,而在产权制度更好的地区,民营化的风险承担效应显著更强。本文不仅从民营化的视角为风险承担提供了新的解释,同时也为不同产权保护制度的作用提供了微观层面的新证据。此外,本文的研究结果有助于澄清有关“国进民退”的争议,并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的民营化以及完善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
【关键词】民营化 产权保护 契约制度 企业风险承担
本文刊于《经济研究》2013年第9期
上一条:刘启亮等:媒体负面报道、诉讼风险与审计契约稳定性——基于外部治理视角的研究
下一条:陈继勇、袁威、肖卫国等:流动性、资产价格波动的隐含信息和货币政策选择——基于中国股票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实证分析